以案说法 庭审现场成普法课堂

南宁晚报 2019-10-09 06:5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敬敏)近日,江南区法院苏圩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当日的庭审邀请了苏圩镇政府部分党员干部和社区、村委干部零距离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此次案件的庭审给予好评,更为苏圩法庭创新的普法方式——庭审现场变普法课堂点赞。

2004年,原告某村委与案外人覃某某、玉某某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村委将其所有的某鱼塘承包给覃某某、玉某某,承包期限为15年。但双方在2012年因为租金的问题发生了争议,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该村委于2012年又与本案被告签订一份新的承包合同。

2013年该村委将案外人覃某某、玉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合同尚未达到解除条件,故驳回了村委诉讼请求。

村委与第三人的合同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下,村委又与本案被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因村委无法向被告交付鱼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向被告支付6万元的违约金(已实际交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形成的时间来看,村委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候,村委与案外人覃某某、玉某某之间的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而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来看,代表村委的几个代表既在村委与被告之间的合同上签字,也在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签字,因此代表村委签字的代表明知存在前一份合同尚在履行而又重新与被告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村委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属于无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基于无效合同而收取的款项。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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