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起诉司法鉴定机构违约被驳回 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对法院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应向法院提出

南宁晚报 2019-09-14 11:07 大字

余某因一起合同纠纷案,申请某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完成评估鉴定后,余某却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范围并非其所申请的范围,便将该鉴定机构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退还评估费。近日,经开区法庭审理认为,余某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遂驳回起诉。

一家人因房租分配问题对簿公堂

余某与李某于2008年相识,两人一见钟情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余某因房子的事情与丈母娘一家闹了矛盾。

原来,李某的母亲陈某在南宁某村有一栋二层房屋。婚后,陈某与余某商议,将房屋加盖至七层,由余某出资50万元。等房屋建成后,由陈某将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所得租金首先分配50万元给余某,之后收到的租金再由余某、李某和陈某平均分配。

余某听后当即同意。之后,余某与陈某、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改造投资协议》,余某按约定筹集了50万元交给陈某。房屋建成后,余某要求陈某和李某将租金收入首先分配给他,但陈某和李某却置之不理。

一怒之下,余某于2014年将陈某与李某起诉到了南宁某法院,要求两人继续履行协议,并赔偿其翻建房屋直接损失、所有权价值可得利益损失、翻建房屋收益分配款。该案审理过程中,余某向法院申请对其“建房款损失、房屋所有权价值损失、房屋收益分配损失”进行鉴定。

对鉴定范围有异议起诉鉴定机构

南宁市某鉴定机构接受该委托后,认为鉴定的标的不明确,遂请法院明确标的。某法院向鉴定机构去函,并明确:“房屋建房款损失做为你评估公司做标的房屋的建造成本、房屋所有权价值损失做为你评估公司做标的房屋的现值、房屋收益分配损失做为你公司标的的租金损失。”

于是,鉴定机构便按照上述内容完成了评估鉴定,并要求余某交纳工程造价的评估费、房屋现值的评估费、房屋租金收益的评估费。余某认为,鉴定机构要求交纳的工程造价评估费和房屋现值评估预付费涉及的评估事项不属于其申请鉴定的范围,遂拒绝交纳这两项费用。因余某拒绝交费,鉴定机构就未将评估结论交付余某。

对此,余某认为该鉴定机构的行为构成违约,将其起诉至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要求鉴定机构退还其已经交纳的评估费并赔偿损失。鉴定机构也提出反诉,要求余某交付剩下的评估费。

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诉求及反诉

经开区法庭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由此可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由法院进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法院负责。本案中,南宁某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对余某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评估,是一项辅助证明活动,是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南宁某鉴定机构与余某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遂驳回余某的起诉和南宁某鉴定机构的反诉。

【以案说法】

我国的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行为,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鉴定人通过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参与到民事诉讼中来。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还是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均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鉴定,当事人未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直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此,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对鉴定范围有异议或对鉴定意见不服,而对鉴定机构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范围或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只能向委托鉴定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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