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旅游民宿不按规定装监控或将被罚

南国早报 2019-08-28 16:14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实习生翟曜)8月27日,《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南宁市政府提请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

修订草案对利用特种行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受过刑事处罚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南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初步审议后建议,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也纳入限制从业范围。修改规定为,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到第二次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两年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其他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受到第二次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一年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

经营民宿和网约房

不按规定装监控或将被罚

为加强对民宿、网约房等的治安管理,弥补立法空白,修订草案规定,旅游民宿、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公寓房等场所的经营者,需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维修场所、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60日以上。

南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相关处罚内容。如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致使违法犯罪案件难以或不能破案的,按以上两倍金额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处罚之后重犯的,按以上两倍金额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

私刻公章

刻章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中,有的单位图方便,将公章交给没有获得许可的经营者刻制。对这种行为,修订草案明确禁止,但仅规定了对用章单位进行处罚。

南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查后,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设相关规定,明确“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的公章刻制业经营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私刻公章行为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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