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市民参加摄影比赛赢得一台液晶彩电,使用中遭遇售后服务尴尬 奖品彩电9个月后出故障 颁奖方拒绝保修

南国早报 2019-08-25 16:38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雷小琴

去年11月,南宁市民胡先生参加南宁一楼盘举办的摄影比赛,夺得一等奖,奖品是一台价值2500元的液晶彩电。今年8月初,这台彩电的屏幕出现故障,胡先生找发奖的开发商要求保修,得到的回复是奖品彩电无法保修。

遭遇:

奖品使用不够一年出故障

8月24日下午,记者在胡先生家见到了作为奖品的液晶彩电。打开彩电,屏幕显示都是竖线,无法观看。胡先生说,去年他参加该楼盘的摄影比赛获得第一名,开发商奖励了这台长虹液晶彩电,当时开发商称彩电是花了2500元购买的,需要他交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他也把税费交给了开发商。没想到,彩电才用了9个月就坏了。长虹售后要求他出示发票才给予维修,但开发商却告诉他,彩电是2016年采购的,无法提供发票。他要求开发商出钱帮维修,但开发商却说彩电是奖品,他们没有维修的义务。

开发商:

无法提供奖品发票也无保修义务

记者与该楼盘的开发商策划部取得联系,相关人士表示,因为彩电是2016年楼盘开盘时批量采购的,没办法提供发票。由于彩电是奖品,他们不能为胡先生提供维修费用。

参加摄影比赛夺得了大奖,还交了20%的个人所得税,奖品却没用多久就坏了,换谁都会闹心。胡先生认为,如果开发商颁奖时告知彩电是2016年采购的,有可能无法保修,那么他就会考虑是否要交那500元的个税。既然开发商没有如实告知,按道理说就应该尽到保修义务。

说法:

奖品由谁保修要看具体情况

那么,奖品到底该由谁保修呢?南宁市的谢青松律师分析,这得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如果是有奖销售,奖品连同产品属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和奖品的质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奖品已经过保修期这一重大信息,没有告知买受人是存在过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如果是纯抽奖活动,那么奖品属于赠品。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胡先生获得的奖品若属于抽奖活动,纳入赠品范畴的话,开发商则不用负保修责任。

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颁布施行《平板电视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三包有效期整机为一年,显示屏等主要部件为三年。谢青松建议,今后开发商再开展此类送奖品活动时,应尽可能地提供发票给予中奖者,如果胡先生获奖的彩电没有超过三年的保修期(从采购那天算起),那么售后方就能免费提供维修服务。

从事消费调解的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胡先生是参与摄影比赛、付出劳动后才获得的彩电,不是普通的无门槛抽奖,开发商应该告知胡先生彩电的采购时间并提供发票,而不应该以奖品不保修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读者某女士稿酬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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