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被淹损失惨重 疑因非法倾倒渣土 法院一审判决,商品房施工单位赔偿鱼塘承包人47万余元

南宁晚报 2019-08-17 06: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龙江)天降暴雨,南宁市民李某承包的鱼塘因排水受阻而被淹没,鱼塘流失了大量的鱼。李某认为这是由于鱼塘附近的公路项目以及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在水库下游倾倒渣土导致,于是将这两个项目的有关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支付李某损失47万余元。

2009年3月6日,李某与南宁某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承包水库的一部分作为鱼塘养鱼,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5月1日结束。2013年11月11日,受台风“海燕”影响,南宁天降暴雨,因排水受阻李某承包的鱼塘被淹没,养殖的鱼严重流失。

事发后,兴宁区司法局多次出面调解。因调解不成,李某将两个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60余万元。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项目、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倾倒渣土行为并无法定管理职责,故李某要求两个项目建设单位对倾倒渣土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公路项目施工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其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2月23日期间处于停工状态,而李某的鱼塘被淹是在2013年11月11日,在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停工后,该鱼塘还经历了南宁市2013年夏季降水量较大的季节,若公路项目施工单位倾倒渣土的行为与鱼塘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在2013年夏季即有所显现,故李某要求公路项目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与2013年期间在鱼塘下游倾倒渣土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均实施了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行为,无法认定具体侵权人,只能认定2013年期间在鱼塘下游倾倒渣土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侵权行为一方,与鱼塘损失存在整体的因果关系,应由侵权行为一方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由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与2013年期间在鱼塘下游倾倒渣土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支持李某向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主张侵权责任。

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商品房项目施工单位支付李某损失47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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