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机构改革后部门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本报讯(记者杨盛)今年以来,南宁市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开展了市、县(区)机构改革工作。8月13日,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为确保南宁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8月2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第12号政府令《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在开展机构改革工作后,有不少部门调整了名称,部分部门在经过职能重组后成立了新部门。由于名称或职能的调整,可能导致有些部门在执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脱节、缺位的情况。对此,南宁市决定出台《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明确规章政策的实施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作出相应调整。
“例如,规章或者文件里规定某某事项由市民政局来负责实施,机构改革之后,这个原本属于民政局的职能事项被划转到退役军人事务局,那么按照《决定》,在规章或者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前,就由新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开展该事项工作。”市司法局立法二科科长杨姝解释说。
《决定》还明确了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机构改革落实层级监督指导职责。市司法局副局长黄志斌表示,为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决定》明确,机构改革推进过程中,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经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以及部门“三定”确定的,承担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
《决定》还对实施机构改革涉及规章政策立、改、废作出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理。“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单位应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属于规章的,要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承担职责和工作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立、改、废工作。”黄志斌说。
此外,《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工作开展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特别是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要做到工作不断档、不推诿扯皮,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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