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未满14岁女友怀孕17岁少年犯强奸罪获刑

南国早报 2019-08-07 16:03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黄雅静)17岁少年小李,与未满14岁少女小黄相爱并偷食“禁果”,致小黄怀孕。有感情自愿发生性行为,小李作为未成年人能否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定,小李与未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2018年5月,小李与小黄偶然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当时小李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小黄未满14周岁,是南宁市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即便知道小黄未满14周岁,2018年7月到8月期间,小李先后3次来到小黄家中,避开家人偷偷在小黄的房间与小黄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小黄怀孕。小黄的家人在发现小黄身体异常后,到派出所报案。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小李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小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

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李与小黄均为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虽双方均强调二人是情侣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小李在明知小黄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犯罪。

[法官分析]

未成年人过早发生性行为会给身体造成一定损害,而对避孕知识的缺乏,导致少女妊娠过早、堕胎等则会给少女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她们并不能正确认知行为后果,也无法承受行为的后果。即便她们同意发生性行为,也并非真正的自愿。因此,小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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