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两起疑罪从无案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南国早报 2019-08-06 16:10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实习生庞思瑜

一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一审法院认定有罪,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二审法院却认为属于合同纠纷,认定无罪,予以纠正……8月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广西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典型案例,通报了一批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两起案例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宣告无罪。

南宁一公司涉合同诈骗罪案件

案情: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南宁华普正方泊车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翟少华涉嫌合同诈骗罪。

2018年4月13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普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万元;翟少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南宁市公安局冻结的南宁兴海明远泊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中的1200万元,其中751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剩余部分由南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华普公司及翟少华均不服,提起上诉。

结果: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华普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占有某公司款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同理,作为华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翟少华,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宣告华普公司无罪,翟少华无罪。南宁市公安局冻结的兴海明远公司名下账户资金1200万元,由南宁市公安局依法解除冻结。

意义:

该案中,根据已经查明的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能证实某公司“被华普公司欺骗而陷入错误的认识”,以及华普公司、翟少华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华普公司、翟少华在主客观上均不满足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依法宣告无罪。该案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一铝业公司涉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

案情:

平果亚洲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铝业)以“进料加工”的方式保税进口铝锭后,因资金紧缺又急需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经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孟军决定后,遂将亚洲铝业从国外进口的部分保税铝锭在国内销售。

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亚洲铝业、被告人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对亚洲铝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1100万元;对刘孟军以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亚洲铝业、刘孟军均不服,提出无罪上诉。

结果:

自治区高院经审理认为,亚洲铝业虽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但没有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亚洲铝业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但现没有证据证实亚洲铝业出售该部分保税料件就必定导致该部分对应税款的流失。此案被发现时,还未到加工贸易手册的最后期限,且在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期限内,亚洲铝业有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缴税款的行为,证实亚洲铝业主观上有偷逃税款故意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亚洲铝业、刘孟军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原判认定亚洲铝业、刘孟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不当,应予纠正。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亚洲铝业、刘孟军均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意义:

该案没有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在正当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发生的失误,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依法保护合法交易,防止随意扩大刑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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