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遗留房产引起的诉讼 大女儿与前继母对簿公堂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判房产归大女儿继承

天水晚报 2019-08-05 17:38 大字

父亲去世后

大女儿与前继母争房产

阿美现年51岁,长年居住在香港。今年她特地从香港回到南宁,和前继母王阿姨打起了官司。阿美父亲老陈于2018年2月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房,现值20多万元。

老陈曾结过3次婚,和第一任妻子生下3个女儿,其中阿美是长女。老陈生前的这套房,是与第二任妻子王阿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但房产证是离婚后才办下来,因此房产证上只有老陈一人的名字。随着老陈的去世,这房子的归属问题也出现了争执。阿美的2个妹妹主动放弃了房子的继承权,作为长女阿美坚持自己享有的继承权,遂诉诸法院,与王阿姨争夺房子的所有权。

女儿:父亲名下房产

前继母无权分割

阿美诉称,其父留下的这套房子,是父亲生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父亲去世后,两个同胞妹妹主动放弃该房的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

虽然该房是在父亲老陈与王阿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当时只交了5300多元的购房款,余款是在离婚后由父亲个人缴纳的,且双方在离婚时已对该房产所缴纳的购房款进行了分割处理。正因如此,房产证在老陈与王阿姨离婚后不久办理,产权也只登记到老陈名下。

基于以上事实,阿美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留下的这套房,理应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判决。

前继母:婚姻期间购买

应享有共有权

房子是共同购买却不“加名”,作为前妻的王阿姨“很委屈”。在王阿姨看来,房子是其和老陈结婚后共同购买,房产证没写自己名字,已经“很委屈”,如今前夫去世,自己如果连房子的继承权都没有,那真是“有苦说不出”。

王阿姨说,自己在1985年4月与老陈结婚,婚后相伴了13年,其间共同出资了5000多元购房款(首期款)买下了老陈单位的这套职工住房,两人未生育子女,但自己将阿美视若己出,尽到了做母亲的义务。二人在1998年6月2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老陈补偿给了王阿姨4000元。

王阿姨辩称,这4000元并不是特指这一套房产的补偿,而是双方在调解书上列举的众多夫妻财产的补偿,因为老陈所分得的财产多,如炉灶、空调机、天然气,以及电话号码等,比她分得的冰箱、床、杂物柜等财产价值更高,所以老陈才会对她进行补偿,该补偿方案对她本应享有的房产共有权不产生任何影响。此外,在离婚前,自己也有工作,经济独立,并不需要靠老陈养活。

后来双方离婚,也是老陈提出,当时老陈相当强势,自己无奈只能接受他提出的离婚和分割财产方案,但老陈从未将其购买房屋的相关票据给自己看过,自己并不知当时老陈到底交过多少房款便签下了离婚调解协议。王阿姨认为,其应当享有对该房屋的共有权,最终应分多少份额由法院公正处理。

法院:房产为遗产

判归大女儿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确为老陈生前个人所有,其去世后,作为继承人的二女儿和小女儿主动放弃房屋继承权。房屋的归属争执,主要集中在大女儿阿美和前妻王阿姨之间。

因王阿姨与老陈是经法院调解离婚,且双方当时已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协议条款中已涉及购房款5300多元,王阿姨当时也认可这笔款项确系该房的购房款。

老陈和王阿姨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该房产归属于老陈个人,至1998年8月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时,该房屋产权即被确认为其个人合法财产。

现老陈已过世,该房产即作为其遗产依法发生继承,原告阿美和两个妹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其两个妹妹公证已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故该房产产权最终全部由原告阿美继承,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老陈名下的这套房子,由原告阿美继承,该房屋产权全部归原告阿美所有。

广西南宁的老陈生前曾有3段婚史,在40多年的时间里,老陈和每一任妻子从相识相爱组成家庭,到最后都避免不了分道扬镳的结果。2018年2月,老陈病故,留下仅有的一套住房。大女儿阿美和前继母王阿姨打起了官司。王阿姨说,该房是其与老陈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自己应当享有继承权,而阿美也有自己的理由,另外,其两个妹妹主动放弃房屋继承权。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老陈留下的这套房子归阿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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