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进入监管账户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
购房对市民而言是件大事。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是房屋按期交付的关键。日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新的《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调整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从35%调整为15%。
预售资金全额进监管账户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据了解,为确保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早在2016年3月,《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实施。但由于原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不适应当前情况,此次住建部门新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作为网签备案工作的重要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监管账户。同时,征求意见稿将进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监管资金和非监管资金。其中,监管资金是监管项目达到商品房现售备案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纳入监管资金范围的预售资金仅用于工程建设。非监管资金则指超过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
监管比例及拨付比例调整
相较原办法,征求意见稿重要变化之一便是调整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拨付比例。
在监管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比例从35%调整为15%。同时,对房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节点从五个调整为四个,分别是取得预售许可证、结构封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现售备案,相应的各资金使用节点的拨付上限比例调整为50%、80%、95%、100%。
有业内人士认为,按照工程进度核减监管资金,调高了拨付比例,既可以防止楼盘烂尾,保证购房者权益,又能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谓一举两得。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确定监管比例以及拨付比例。
推广预售资金银行保函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对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可推广预售资金银行保函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
据了解,在广西区外,已有城市采取该方式对开发商预售资金进行监管。如烟台的开发企业可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申请使用同额度的应留存资金。今年3月,南宁市也已推广实施了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保函等监管方式工作。
有业内人士认为,过去对于开发商预售资金的监管,更多考量的是工程质量、买房者资金安全。而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开发商资金监管的松绑,可减轻企业资金运作的压力,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征求意见稿还同时明确,参与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管银行若出现违规行为,将面临给予警告、暂停业务、取消办理业务资格的惩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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