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可以直接结算
从8月1日起,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出院时可在南宁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直接结算,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垫支负担。
近日,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南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发生怀孕、分娩、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南宁市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科长黄晓彬表示,之前是由参保职工自己先垫支医疗费用,再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等材料到社保局办理待遇申领。由于目前晚育职工较多,并发症多发、高发,垫支医疗费用较大,实现直接结算可减轻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垫支负担。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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