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案一审宣判
本报南宁讯(记者/乔晓莹通讯员/黄冠毅)7月30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宣判自治区人民医院原院长张法灿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法灿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认定,1998年至2015年,张法灿在担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贺某等5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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