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一房许两家”受害人钱房两空

广西日报 2019-07-31 06:58 大字

一事一议

奉楚

据《南国早报》报道,南宁市民老谭买房因未过户,遭原房主“一房两卖”。3年前,老谭打赢了起诉原房主的官司,却未拿回一分钱房款。日前,现房主也向法院起诉,要求老谭搬走、支付房屋占用费,获法院支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今年6月,老谭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买房者遭遇“一房两卖”,打赢的官司执行不了,打输的官司却开始执行,平白无故地被人坑了钱又收了房,陷入钱房两空窘境,如此遭遇让人义愤填膺。

在这起“一房两卖”民事纠纷中,买房者老谭毫无疑问属于被害人,但也并非毫无过失。如2005年老谭就与原房主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一次性支付了房款且搬入该房居住。然而,直至2013年,老谭还没有催促原房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此后其起诉原房主,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但由于原房主莫名“失踪”,判决因此迟迟未能执行,其损失也未得到弥补。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老谭对“一房两卖”存在一定疏忽,但这并非是其后来房钱两空的真正原因。要知道,原房主才是“一房两卖”的始作俑者,理当承担最终的法律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报道中透露,此事件中第二个买家即现任房主莫某是原房主的小舅子,这至少说明了原房主是具有恶意的故意可能。

那么,虽然此次法院生效裁判要求老谭腾空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莫某,老谭也应执行此生效判决,但不能忽视的是,老谭在“一房两卖”纠纷中也是受害者,其民事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原房主的侵害,如果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某种程度上说,也存在有违人性化和文明司法的嫌疑。

因而,当地司法机关在对老谭进行强制执行时,理当考虑到两个案件的前后联系,采取更为稳妥的执行措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比如,对老谭作为申请执行人案件要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原房主,查控其相关财产,以挽回老谭的经济损失。如已搜集到相应证据,就应启动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等法律责任。这样,既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又有效化解民事诉讼产生的矛盾纠纷,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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