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张法灿涉嫌受贿案一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150万元
张法灿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法院供图)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冠毅 李韦苇 梁霄逸 徐昕)7月30日上午,由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张法灿受贿案,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法灿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1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法灿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期间,在自治区人民医院进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及基建招标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帮助贺某、曹某鹰、廉某林、黄某明、刘某泽中标,并非法收受贺某等五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21万元。
良庆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法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全部获得法院支持。最后,根据被告人张法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法灿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1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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