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 汽车消费纠纷难获调解

梧州日报 2019-07-16 09:06 大字

近年来购车模式越来越多,以租代购就是其中之一。通常情况下,以租代购时,会要求车辆登记在融资公司而非车主名下,殊不知这样购车,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管理部门将无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近日,南宁车主梁先生就遭遇这样的烦心事。

2015年6月,梁先生花了25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质保期为4年。今年3月,该车发动机故障灯频繁亮起,但4S店多次检查都认为车辆无故障。到了6月,车辆发动机故障灯再次亮起,且在行驶过程中还会突然熄火,而这回4S店以车辆已过质保期为由拒绝质保。

于是,梁先生将该4S店投诉至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机动车所。然而,梁先生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显示,该车的车主是一家汽车金融租赁公司,而非他本人。正因如此,机动车所无法受理这一消费纠纷。

该所副所长姚女士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是个人,而公司不是个人,两个公司主体之间的纠纷适用《合同法》,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是说,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出现消费纠纷时,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市场管理部门也无法介入调解,这只能走诉讼途径解决。不过,姚女士也表示,如果是涉及维修质量问题的,车主一方可到辖区运管所投诉处理。

对此,汽车业内人士表示,以租代购的购车模式,消费者的购车首付极低甚至是零首付,每月则需支付较高的租金,在支付完约定的租金前,车辆大多会登记在汽车金融公司名下。该人士提醒说,通过这一模式购车,消费者需要支付的利息以及其他成本比较高,加之出现消费纠纷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建议车友谨慎选择这一模式购车。(据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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