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泄情绪乱发帖 公司员工被起诉 检察机关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广大市民要养成文明上网习惯

南宁晚报 2019-07-16 05: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张萍)生活不顺,覃某不是想着如何去排解情绪,而是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来发泄情绪。7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开庭审理。该案是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件。

现年24岁的覃某是南宁某公司员工。2月22日,因对个人境遇不满,为了发泄情绪,覃某将在国外网站看到的诋毁他人的文章和视频共计13条通过复制、编造等方式在其网络账号上发布,但相关言论很快被删除。覃某对此甚是不忿。为逞一时之气,覃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发布至山西省朔州网警的微博账号。朔州网警为防止发生严重后果将该信息上报,山西省公安系统启动反恐应急措施,连夜展开排查工作。当晚,警方查明覃某的真实身份并启动反恐协查机制,同时派遣2名民警前往广西进一步核查。

2月24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三塘派出所民警通过线索排查锁定覃某。2月28日,覃某被传唤至三塘派出所调查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兴宁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覃某主观上明知其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传播的行为会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并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传播的行为,造成了公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后果。覃某所发内容虽然涉及恐怖主义性质,但是该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覃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7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本案属于网络新型犯罪,被告人年纪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书写了悔过书真实悔过,公诉人在庭审中对被告人覃某及旁听人员开展法治教育。

被告人覃某当庭自愿认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编造恐怖信息故意传播的行为给公安机关造成的严重后果,给网络环境带来的不好影响,保证以后遵纪守法,并希望他人以己为戒,不要犯下类似错误。

■检察官提醒

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年朋友,在平时工作、生活中要树立积极向上的心态,遇到不如意、不顺心的事情时,可以选择健康合法的方式排解压力。要养成文明上网的习惯,切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出于宣泄情绪、寻求刺激在互联网上编造发表虚假言论。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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