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笔债款提起两个诉讼 因不当行使诉权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王坚 高文姬)南宁某银行起诉一家资产公司要求偿还695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等,一审获得兴宁区法院支持,但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判,于是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就在广西高院立案审查的同时,该银行又将资产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同一笔债款能否同时提起两个诉讼?法院给出了回答:不能。
2017年3月,这家资产公司向南宁某银行借款700万元,约定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李某则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依约发放借款后,资产公司偿还了第一期本金5万元及部分利息,但此后并未依约偿还第二期到期本金5万元及从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的两期逾期利息,李某也没有履行保证担保义务。2018年5月,银行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资产公司、李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9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律师费。
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银行请求,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院于今年2月受理并立案审查。但4月,该银行再次诉至兴宁区法院。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份合同的同一笔款项同时提起两个不同的诉讼。在广西高院作出是否受理之前,银行又提起本案诉讼进行救济,构成同一事项同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两个不同的诉讼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经兴宁法院释明,但该银行仍坚持本次诉讼。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驳回银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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