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绿色矿山 推进矿业发展

南宁日报 2019-07-01 03: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静)记者近日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对于规范全区绿色矿山建设,全面、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确保实现到2020年全区基本形成绿色矿山格局建设目标,对于推进全区矿业经济绿色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可分为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和市级绿色矿山两个层级。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称号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持或优惠政策。

《办法》规定,绿色矿山评估应满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办矿;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证照;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权益金、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规费和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有关基金;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人名单;自评估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且自评估之日起前2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等基本条件。其中,市级绿色矿山评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参照自治区级绿色矿山评估程序进行,且考核总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矿山,方可通过市级绿色矿山考核。目前南宁市共有南宁市福松建材有限公司、南宁市通润采石场石灰石矿等2座矿山已完成创建任务,成为南宁市第一批市级绿色矿山。

记者还了解到,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立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专家库和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在为全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把自治区级和市级绿色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项目库,符合自然资源部和全国相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还纳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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