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危险化学品竟不配押运人员 涉事公司被交警部门罚款2万元

南宁晚报 2019-06-21 08: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岑永宁)根据相关规定,专用车辆要在道路上运输危险化学品,除了取得相关许可证,还应在车上配备专业的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然而,南宁一公司两次被查出其名下运输车作业时未配备专人监管。日前,南宁交警部门对该公司开出共计2万元的罚单。

5月28日20时30分左右,南宁交警十三大队在兰海高速公路对一辆桂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在运送危险化学品时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押运员,车上只有一名驾驶员。无独有偶。6月8日11时40分左右,交警十三大队在G7201南宁绕城高速又查获一起危化品运输车辆未配备安全押运员违法行为。巧合的是,这两起违法行为的车辆均属于南宁市奥尔通石化有限公司。

日前,南宁交警十三大队对南宁市奥尔通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约谈,通报其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要求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6月18日上午,交警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两起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不配备押运员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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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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