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写的是外号 男子能否要回借款?法院依证据认定有效,判决被告偿还3.96万元及利息

南宁晚报 2019-06-19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友双 赖雪妮)市民陈先生借钱给朋友王某,但借条上写的是陈先生的外号而非本名。由于王某迟迟未还钱,陈先生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追讨欠款。近日,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依证据认定陈先生为实际出借人,最终判决王某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3.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钱借给别人都会写个借条,但很多时候,因为书写的借条不规范,会把出借人的名字写成同音字,或者写成别名、熟称等其他称谓。这样的借条,法院会认可吗?去年9月10日,王某向朋友陈先生借了39600元,并写下借条,内容为“今王某借到陈某环人民币现金叁万玖仟陆佰元整(¥39600.00),定于2019年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所有借款,并且将本人所有的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作为抵押。如超期不还,陈某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抵押物来抵还所借欠款”。

之后王某迟迟没有还钱,陈先生拿着这张借条诉至法院。但在借条中,陈先生并没有以原名出现,“陈某环”是他的外号。陈先生拿着这张借条以及一份村委出具的“陈春华,外号为‘陈某环’”的证明,来到法院起诉其朋友王某追讨欠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江南区法院受理了此案。近日,案件开庭审理时,被告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此,法庭认为,涉案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虽为“陈某环”,与原告名字存在出入,原告陈先生主张“陈某环”系其别名,并提交村委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而被告王某也未到庭对原告陈先生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故法庭结合该借条原件系原告陈先生实际持有的事实,足以推定原告陈先生为本案所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偿还陈先生借款本金3.9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同时,针对此案,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借钱时要求对方写的借条不仅要写上真名,还要注明清楚各项还款事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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