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男子被诉追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詠合侯雨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南宁市某公司物业经理廖某勇在偶然得到一把枪支及70发子弹等后,不报警也不上缴,而是私自藏了起来。6月12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对被告人廖某勇提起公诉。
今年4月,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称,廖某勇私藏有枪支。接到举报后,民警于4月3日17时许来到廖某勇的公司进行搜查。廖某勇以上班时间进行搜查影响不好为由,请民警下班后再搜查办公室。办案民警同意廖某勇的请求,陪着其在会议室等同事下班。殊不知,廖某勇利用这段时间,偷偷发微信让下属谢某帮把办公室文件柜内的一把“玩具枪”先拿走代为保管。下班后,民警与廖某勇一同到办公室搜查,查获两个手枪套、一个弹夹套、一个空的手枪弹夹及手枪子弹70发。
经鉴定,查获的子弹属于国产制式“51”式7.62毫米手枪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弹药。警方遂将廖某勇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4月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4月9日假期结束后,谢某回公司上班得知廖某勇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意识到廖某勇所说的“玩具枪”有可能是真枪。当天下午,谢某来到派出所将手枪上缴。在证据面前,廖某勇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廖某勇交代,手枪是他在1999年至2003年间任职某客运中心保卫科内勤时,从他人处查获的,一直未予以上缴。2004年调任工作时,他心存侥幸将装有手枪的文件柜一起带走,并一直放在办公室私藏起来。
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廖某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月12日,该院对廖某勇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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