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套牌宝马疯狂逃窜男子一审获刑3年半 其上庭时称,因害怕交警查处,所以当时行为有些“错乱”

南国今报 2019-06-12 16:00 大字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张海志

无证驾驶套牌车,为逃避交警检查,男子石某峰去年4月在南宁街头,上演了一场轰动全城的“亡命逃窜”(详见本报2018年4月11日7版《宝马车拒盘查撞破栅栏门疯狂逃窜》)。6月11日,石某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判处石某峰有期徒刑3年半。

1

为逃避交警检查

闹市区驾车疯狂逃窜

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38岁的石某峰被带上法庭。提起去年4月那场疯狂逃窜的原因,石某峰的解释是因为“害怕被交警查处”,所以当时行为有些“错乱”。

去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石某峰驾驶一辆车牌为桂AB37XX的白色宝马车,途经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宁市车辆管理所路段时,有交警示意他停车接受检查。石某峰没有停下,而是闯红灯强行冲了过去。

事发当日,交警部门在缉查时,“电子警察”系统发出预警,怀疑石某峰驾驶的是套牌车,交警随即对这辆小轿车开展查缉。

石某峰冲卡后,驾车进入五一路某公司。看到交警追进该公司后,石某峰为躲避追查,驾车强行冲撞已经关闭的拉闸门,把拉闸门撞脱后,车头顶着拉闸门冲出该公司。他不顾五一路上车辆、行人众多,沿该道路往南建路方向快速逃离,沿途撞坏3辆小汽车、一辆电动车和一辆警用摩托车。摆脱追赶后,石某峰将套牌宝马小汽车藏匿于江南区那沙村4组一处养猪场内。

4月11日零时许,石某峰在兴宁区某小区被抓获,经检测排除酒驾和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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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多年无证驾驶

慌乱中作出错误判断

公诉机关认为,石某峰为逃避检查,强行驾车逃离并以危险方式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石某峰没有异议,不过他认为自己“不是故意这么做,只是在慌乱中作出错误的判断”,是过失造成的危害。

石某峰称,事发前他是做二手车买卖的,肇事的宝马车是他从广东买来的二手车,因故尚未过户,他担心原车主将车“偷走”,所以套牌挂上自己南宁的车牌。石某峰说,他有20年的驾龄,之前也考过驾照,对交通法规很清楚。2013年,因为高速路上超速驾驶,其驾照被注销,此后,石某峰就一直无证驾驶。

“马路上那么多人,你这样做考虑过后果吗?刮蹭到其他车,为何不停下来?”法官问石某峰。他回答,他认为不会伤到人,而刮蹭也不严重。

石某峰的辩护人则认为,石某峰是因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石某峰认为通过自己的技术和能力能够避免伤害发生的情况下而为之,闯红灯只是一种要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公诉人反驳,石某峰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仍放任事情的发生,案发当时路上行人众多,当时其车速根据相关鉴定检测达到每小时34公里,他依然不管不顾逃离现场,是主观故意。

在量刑建议环节,公诉人建议法院给予石某峰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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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男子获刑3年半

“我认罪悔罪,由于一时的错误造成现在的局面,我很后悔。我向公众及社会道歉,希望能得到原谅。”最后陈述阶段,石某峰忏悔。

在短暂休庭后,法院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石某峰驾驶套牌车辆,为逃避交警检查,以危险方式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还认为,石某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石某峰的危险驾车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家属在案发后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其获得谅解。由此,法院判决:石某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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