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起公诉 肇事男子一审判决获刑三年六个月
本报曾对此案件进行详细报道
■《为逃避盘查宝马车顶着闸门一路狂奔》后续
■本报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张海志
昨日,受市民关注的宝马车冲卡逃窜一案在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8年4月10日,上林籍男子石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宝马车,行驶至五一路车管所路段时,为了逃避交警盘查,先是冲卡后逃窜,之后又不顾交警拦截,撞坏一家建筑公司大门并顶着铁闸门连撞几车后一路逃窜,其于4月11日凌晨落网(本报2018年4月11日第9版、4月12日第9版曾对此作报道)。在昨日庭审中,石某一审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回顾:男子驾套牌车为逃避检查冲卡
去年4月10日上午10时许,石某无证驾驶一辆套牌宝马轿车,途经江南区五一路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路段时,设卡检查的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石某并没有停车接受检查,而是采用冲卡方式逃避检查。
冲卡后,石某驾车进入五一路37号广西金桂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当其驾车在建筑公司内兜了一圈发现没有别的出口后,看到多名交警追进公司,为再次躲避交警追查,在该公司大门的电动拉闸门已经关闭的情况下,仍驾车强行冲撞拉闸门,导致拉闸门断离并附在其车头部位。
当时,石某无视道路安全,不顾五一路上车辆、行人众多,驾车顶着拉闸门冲出建筑公司,并沿五一路往南建路方向一路疯狂逃窜。沿途撞坏三辆小汽车、一辆电单车和一辆警用摩托车,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摆脱追赶后,石某将套牌宝马轿车藏匿于经开区吴圩镇那沙村4队其朋友一处养猪场内。之后,公安机关根据视频监控一路追查,于次日凌晨在兴宁区金川路联发尚筑小区将其缉拿归案。
受审: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昨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石某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出庭受审。庭审中,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据石某供述,事发当天他原本驾车要到车管所办理业务,途中遇到交警查车,因担心其驾驶的套牌车被查扣,为了逃避检查才选择逃窜。
石某还供述,他之前原本是持有驾驶证的,但在2013年因超速驾驶被吊销驾驶证,之后一直无证驾驶至案发。在案发当天他所驾驶的套牌宝马轿车,是他此前通过正常渠道在广东深圳一家公司购进的二手车。
“既然是正常渠道买来的二手车,为什么又要装上非法套牌?”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员质询,石某辩称,在2017年,该车曾被原主通过车载定位“偷”回去过一次,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于是他除了屏蔽车载定位之外,还套用了他自己名下一辆小车的车牌。
宣判: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交警部门通过监控系统检测到了这辆白色宝马轿车涉嫌套牌后,立即组织警力设卡对该车进行布控和拦截。对于石某的犯罪行为,法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石某驾驶套牌车辆,为逃避交警检查,以危险方式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石某于人车流量较大的时间在城市主干道上强行驾车逃离,其明知其所实施的危险驾车行为,对途经路段的车辆、行人、交警和公私财产安全均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其仍然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了一系列危险驾车行为,且对沿途部分车辆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其所实施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属于间接故意。
最后,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环节后,一审法院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庭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链接】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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