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伯乐”最高可获百万元奖励 鼓励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奖励申报每季度开展一次

南宁晚报 2019-06-02 07:18 大字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昨日,记者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南宁市鼓励人才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引进、举荐和培养人才,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荐、培养单位,将给予5万~100万元不等的奖励。奖励申报每季度开展一次,符合条件的人才引荐、培养单位(机构)可提出申报。

奖励标准 可获5万~100万元奖励

近日,南宁市下发了《关于开展南宁市引才举荐“伯乐计划”奖励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申报条件、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奖励标准方面,对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了两院院士人选的引荐、培养单位(机构),每引荐或培养1人给予100万元奖励;全职引进或自主培养了两院院士人选之外的其他经南宁市认定的A类、B类高层次人才,每引荐或培养1人分别给予引荐、培养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全职引进了经南宁市认定的C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荐单位,每引荐1人给予5万元奖励。

《通知》规定,原则上每年给予每个单位(机构)的引荐或培养人才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主培养人才的单位(机构),培养的人才在同一类别档次只能申报一次奖励。

申报条件 引进或培养的人才须为全职

成功举荐并全职引进人才的,须为从南宁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并经南宁市认定为A类、B类或C类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不早于政策实施之日(2018年7月31日,下同)。

其中,引进的A类、B类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申报时仍在职且已在邕全职工作6个月及以上,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或者是在南宁市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国内领先技术水平、能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独立公司或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或占股(含技术入股)30%及以上的合伙人。所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正常运转6个月以上,有不少于5人的本地工资发放或社保缴纳记录,有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流水账单。

引进的C类人才,须与南宁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申报时仍在职且已在邕全职工作6个月及以上,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

对于海外人才,全职引进的条件按《南宁市引进海外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界定。

自主培养的人才,须为在申报单位全职工作,在邕缴纳社保或个税,在职期间经南宁市认定为A类或B类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时间不早于政策实施之日。

奖励对象 企事业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奖励对象为成功举荐并全职引进了经南宁市认定为C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以及成功自主培养了经南宁市认定为B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的引荐或培养单位(含企业、事业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报奖励。其中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南宁市依法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纳税;事业单位应是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奖励申报每季度开展一次。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的,可由双方联合提出申请,奖金分配由双方协商确定。申报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申报材料向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或在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系统上申报,也可随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申报材料一并申报。

对于已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人才在合同期内离开引进或培养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单位(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3年内禁止申报南宁市相关人才项目,并纳入失信名单。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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