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场地开游乐场 经营没多久被“赶走” 游乐场经营者起诉出租方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口头协议实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南国早报 2019-05-14 16:18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周微)未签租赁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租金,力先生便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商业广场空地上搭建起室外游乐场。由于力先生经营不善,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解约,力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余万元。口头约定的租赁协议是否有效?近日,江南区法院一审认定,双方的口头协议实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力先生索赔无理据,判决驳回力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8年8月,力先生看中了刚开发建设好的江南区某商业广场的一片空地,准备租来开室外游乐场。当月,力先生与该商业广场的经营方——广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业务员协商租赁场地的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按照力先生经营的游乐场每天营业额的30%收取,力先生向某公司交纳了租赁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1.5万元。此后,力先生采购了游乐场所需的儿童碰碰车、小摩托车、充气蹦床、小火车等设施,花费12万多元。

2018年8月18日,力先生的室外游乐场开始营业。因下雨及人流量等原因,在8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力先生仅营业了10天。之后,因意见不一,双方未能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去年11月6日,某公司向力先生发函,要求他将游乐设施搬离,力先生不同意。去年12月3日,力先生将游乐设施搬离。某公司退还了力先生1.5万元押金。

力先生认为,双方已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双方已形成租赁合同关系,某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责任。他要求某公司赔偿因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10万元及直接损失12万余元。

某公司认为,双方未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力先生连续多天不营业收入为零,导致该公司无法从力先生处收到租金,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力先生与某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力先生已经在涉案场地开始经营游乐场,双方实际上已经成立口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某公司通知与力先生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且该公司给了力先生28天的撤离时间。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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