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就业港澳台同胞可享公积金待遇 个人缴存基数按现行政策执行,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
近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港澳台同胞在邕就业不但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可以提取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贷款了。
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凡与南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籍职工,从5月起,可由单位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按现行政策执行,即港澳台籍职工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录用的港澳台籍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也按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规定执行。港澳台籍职工的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若职工发生工作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若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另外,港澳台籍职工与其他缴存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权利。
该通知已于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条款若遇国家、自治区及市政策调整时将作相应调整。
特别提醒,港澳台同胞可凭内地(大陆)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通行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按现行政策办理销户或转移接续手续。填写账户设立相应表格时,缴存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证件号码。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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