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法院通报10年来该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其中著作权侵权案占多数 擅自使用他人图片 公司赔了1.6万元

南宁晚报 2019-04-26 05:48 大字

■本报记者 梁静

昨日,青秀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0年来该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青秀区法院作为全市唯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占收案总数的82.7%。

案例

1

销售版权卡通形象商品 零售企业被判侵权

广东某文化公司是《喜洋洋与灰太狼》动画片的制作人,其对动画片中的“喜羊羊”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11年,该公司发现南宁部分零售企业未经许可,销售印有“喜羊羊”系列卡通图案的鞋子、玩具等商品,遂诉至青秀区法院。

法官介绍,零售企业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印制有“喜羊羊”等卡通图案的商品,侵犯了广东某文化公司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近年来,这一类官司纠纷持续不断,广东某文化公司起诉对象既有大型商超也有小型卖场、商店等。部分企业与该公司达成和解;未达成和解的则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1万~2万元。

【典型意义】

动漫产业发展迅速,“喜羊羊”等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商业价值逐渐显现,成为诸多商家谋利的噱头,零售企业需增强法律意识,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商品,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案例

2

微信使用“葫芦娃”图片广告公司赔了1.6万元

动画片《葫芦兄弟》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出品和摄制,该厂对“葫芦娃”角色造型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权利。2018年2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现南宁一广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娶一个广西老婆竟有这么多好处,惊呆了!》文章中,使用了8张“葫芦娃”造型的图片,遂诉至青秀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葫芦娃”角色造型具备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南宁某广告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葫芦娃”造型图片,侵犯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开资等,共计1.6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自媒体擅自使用他人图片、文章、视频等引发的纠纷大幅增长。本案对规范自媒体行业的守法经营及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警示促进作用。

案例

3

美术作品被判相似 酒店需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某包装设计公司是美术作品《知味》的著作权人,其发现广西某国际大酒店五款月饼的包装盒及广告宣传册的图案与《知味》相似,遂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某国际大酒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并将其用于月饼包装盒及宣传册,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判决该酒店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月饼包装盒和宣传册上的侵权图案,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万元及维权支出9000元。

【典型意义】

美术作品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构图和刻画手法上,对比涉案两个作品的色彩等可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可给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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