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产品“傍名牌”,企业吃官司
南国早报记者王斯通讯员屈勇强
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遭一家贸易公司抢注商标;南宁一家餐厅使用的“乌玛市集”字样,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商标权……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前,4月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2018年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2018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39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484件,商标权类案件289件,审结781件。今年该院受理知识产权类案例激增,截至4月20日,该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达1386件,其中涉及KTV行业著作权案件就有1025件。
1“朱槿花”图案遭抢注权利人获转让拿回
案情:
2011年,南宁轨道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轨道交通集团)通过委托设计方式,取得“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美术作品于2011年7月定稿,当年10月12日正式对外发表。轨道交通集团随后将之作为南宁轨道交通标识及企业标识使用。
2011年10月13日,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轨道交通集团同意,将上述作品申请注册了商标。之后,该商标被转让给广西某材料有限公司,后又被转让给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
明明是自己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却遭他人抢注。2018年7月1日,轨道交通集团将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轨道交通集团“NNRT”字母组合及“朱槿花”图案美术作品的行为,赔偿各项损失76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结果
2018年11月17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轨道交通集团。
2“乌玛”商标已被注册餐厅侵权被判赔钱
案情:
广州时尚芭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时尚芭莎公司)是“乌玛”图文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鸡尾酒会服务等等,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
南宁市某餐厅在其经营场所多处使用“乌瑪市集”“乌玛市集”“乌玛”的字样。比如,在该餐厅右侧门口正上方用较大字体标识“乌玛”字样,门口右侧标识“乌玛市集”字样等。
2017年8月,时尚芭莎公司以商标遭侵权为由,将南宁市某餐厅告上法院。
结果
法院认为,某餐厅未经权利人许可,在餐饮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2018年3月,法院判决南宁某餐厅停止侵权,并赔偿时尚芭莎公司合理开支一万元。
3营业厅卖假冒U盘网络公司被判重赔
案情:
2018年,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广西某网络通信公司的营业厅以85元/16G/个的价格,销售假冒的金士顿U盘。2018年5月7日,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广西某网络通信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结果
法院判决广西某网络通信公司停止销售侵权U盘,并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因某网络通信公司是大型通信公司,具有较大知名度和较大的消费群,其销售侵权产品危害性较大,法院作出相对其他电子销售商更重的经济赔偿。
4员工自立门户抢客是否违反保密协议
案情:
2015年8月1日,徐某与广西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书》,成为该公司员工。当年11月4日,徐某入职不久便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宁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简称南宁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监事。不久,徐某与广西某公司的老客户桂林市某房地产公司及桂林市某实业公司,先后达成活动板房销售协议,并收取37万余元的货款。
广西某公司认为,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展业务。南宁某公司和徐某实施了侵害广西某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遂将徐某和南宁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
结果
该案经历了一二审,因该公司未举证证明相关交易信息具有秘密性、产品具有区别于其他生产者产品的特定性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客户名单及相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法院于2017年底驳回了广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5使用盗版软件办公某集团需赔18万元
案情:
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用于办公及经营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被微软公司告上法院。
结果
该案经历一二审,2017年10月底,二审法院判定,广西某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了微软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各项损失18万元。
6一次加工终生“挂牌”?不正当竞争被叫停
案情:
南宁军盾米业有限公司(简称军盾公司)生产的“红盾”牌系列大米,多次获得国际金奖。2014年,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委托军盾公司进行大米产品加工。2015年1月,军盾公司帮该公司生产了一批次的大米,后再未帮该公司生产、加工。
2017年,军盾公司发现,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晚籼丝苗米”擅自使用了军盾公司的企业名称及QS标识,遂提起诉讼。
结果
2018年9月26日,法院认定,南宁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军盾公司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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