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诽谤前老板被判公开道歉并赔偿

南国早报 2019-04-16 16:19 大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王斯通讯员郑吓保)因为与前东家有矛盾,粟某辞职后,便在网上发帖控诉称:前老板李某拖欠其工钱。李某将粟某及经营某网站的G公司一起告上法院。4月15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通报,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粟某构成侵权,除公开赔礼道歉外,还需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粟某曾是南宁市邕宁区某公司的员工,因为与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有矛盾,工作仅两个月便辞职。2018年1月底,粟某在南宁某网站上发表题为《李某耍赖不给工钱还诬赖人!》的帖子,并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帖子内容大意为:其短短的两个多月,他帮李某打理并赚了十多万元的利润,“结果这个黑心的老板分文不给,还各种抵赖……”

李某获悉此事后,当即委托律师交涉,要求粟某马上删除帖子,但对方不听。李某遂委托律师向经营该网站的G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删帖。G公司对该帖进行删除处理。不想,在去年春节期间,粟某再次发帖控诉李某耍赖不给工钱,G公司均删帖处理。

这些帖子给李某及其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李某的一些客户、朋友和业务合作伙伴看到帖子后纷纷给她打电话了解核实此事,因为李某恰巧开会不便接电话,这让不少人怀疑她赚了黑心钱,以为她真的出事了。

为了挽回名誉,去年2月11日,李某及其公司将粟某及G公司告上南宁市邕宁区法院,要求粟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精神损失费。

邕宁区法院认为,粟某为了解决纠纷,在网上发帖表达诉求,涉案网帖标题、内容使用李某真实姓名及其经营公司名称,网帖指向主体明确,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使用“诬赖”“耍赖”“黑心”“走后门”等侮辱性文字,贬低李某人格及其经营主体名誉。粟某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侵害了李某及其经营主体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粟某辩称其发帖事出有因,但双方的劳动争议不属于该案审查范畴,况且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应通过正当法律途径或其他正确方式进行处理。而G公司已尽监督义务,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G公司对此事无需担责。

2018年6月,邕宁区法院一审判定,粟某在某网上公开向李某道歉,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粟某不服上诉,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定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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