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专项维修金究竟该如何使用
南国早报黄芳整理
六旬建筑工摔伤是否算工伤
黄先生问:我是一名进城务工人员,去年3月经过老乡介绍,我到南宁市某建筑公司做建筑工。因为我已经60多岁,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任何保险。今年3月28日下午,我在工作中不小心在二楼楼梯上摔伤,导致左脚骨折。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林剑律师解答: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个答复函。按照该答复函,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黄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
小区专项维修金如何使用才合理
莫先生问:我是南宁市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我所在小区3栋楼的楼顶由于年代已久经常漏水,部分楼顶设施确实需要维修,但是该怎么使用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有各种说法。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林剑律师解答:关于合法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有关法律法规是这么规定的:首先,专项维修基金要足额归集到位。其次,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而且,如涉及一幢楼业主的,申请单位已事先征询该栋2/3以上业主的书面同意;如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4月15日(周一)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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