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七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南宁日报 2019-04-10 07:00 大字

工伤保险事关每一名职工的利益,但很多人认为“工伤”离自己很远,甚至在遭受伤害后,没有工伤认定的意识,结果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失去保障。

近日,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通过工伤保险政策讲解、工伤认定的案例分析对工伤认定进行了解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解读:

工伤认定主要有三个要素:一是在工作时间内;二是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其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是工伤认定的核心。

案例1:小李骑电单车因工外出办事不慎摔倒受伤,其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凭着齐全的资料,南宁市人社局认定其符合工伤。

案例2:小王骑电单车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其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核后,认为小李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决定:不予认定小李受伤为工伤和视同工伤。

为什么同样是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小李被认定为符合工伤,小王则不予认定为工伤呢?因为小李是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小王则是在上下班途中摔伤,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南宁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负责人提醒,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首先应当报警,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的须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康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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