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垄断市场寻衅滋事 一团伙法庭受审

南宁晚报 2019-04-04 06: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郭颖)高某、李某等人长期盘踞在北湖路一市场内,企图通过暴力手段垄断市场内的鲶鱼批发。在遭到拒绝后,高某等人对商家进行恐吓、打砸,并先后多次打砸运鱼货车。事发后,高某等人落网。4月3日上午,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李某等4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高某与李某、戴某(另案处理)到南宁市北湖路海陆丰市场内,要求市场内售卖东北鲶鱼的商家购买戴某提供的货源。在遭到多家拒绝后,高某与李某、戴某三人指使张某(另案处理)、郑某组织人员滋扰、恐吓、打砸拒绝的多户商家,多次打砸运鱼货车。

2018年9月19日14时许,郑某、王某等人在某停车场内持砖头砸碎运鱼大货车的挡风玻璃;同日,高某、戴某、李某指使郑某、王某等人员在停车场、海陆丰市场内先后两次将大货车挡风玻璃砸破;2018年9月23日15时许,戴某、高某指使人员在海陆丰市场内砸破正在卖鱼摊位前卸鱼的大货车挡风玻璃;2018年9月27日,高某、郑某在海陆丰市场门口将运送鲶鱼的大货车拦截并赶上高速公路,因延迟卸鱼导致大量鲶鱼死亡。经南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两辆大货车损失共计为2700元人民币。

此后,高某、李某、戴某三人纠集张某、郑某、王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聚众闹事等手段强迫商家交易;并由李某、高某出资,向海陆丰市场管理人员卓某行贿,让其对卖鱼商家施加压力,意图垄断海陆丰市场鲶鱼交易行业。高某等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了恶势力团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郑某、王某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卖商品,情节严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李某、郑某、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该案由西乡塘区法院院长黄坚担任审判长主审,西乡塘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朝科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西乡塘区法检“两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首次同庭履职。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再作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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