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修订公租房互换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意见 想调换公租房 先看这些新规

南宁晚报 2019-03-30 07:00 大字

近年来,南宁在住房保障方面陆续推出了多项便民举措。其中,公租房房源互换为很多房源区位、楼层等原因不能满足生活需求的家庭提供了便利。日前,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管理,南宁市住建局对南宁市公租房互换实施细则进行新修订(以下简称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4月10日。

准入条件 保障资格有效期六个月以上可申请

根据修订稿,互换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相互自愿、自行选择的原则。准入条件修改为,“保障资格有效期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的剩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南宁市机构改革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互换的监管工作;南宁城投集团负责指导承租人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互换信息,审核互换申请以及重新签订合同等工作。修订稿还对互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程序进行了重设,简化流程和各项收件材料。

户型原则 互换户型应符合新承租人配租标准

根据修订稿,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即视为互换完成,互换结果不可撤销,互换双方应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入住手续办理和房屋互换。逾期未完成的,南宁城投集团应对责任方做出认定,合同期内不再给予责任方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互换公租房后,租金方面该如何计算呢?互换双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其原租赁合同执行,租金标准、租赁保证金按照互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重新套算。重新套算后的租金,自新租赁合同签订次月起计收。新租赁合同签订当月,互换双方原承租房屋的租金仍由各自承担。

特别提醒,互换的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应符合新承租人的配租标准,并在达成互换意向前自行对意向房源进行实地查看。达成互换意向后,双方应在公共租赁住房互换平台进行确认。

禁止规定 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住房不得申请

根据新修订稿,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互换:

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②承租人或其保障家庭成员拥有其他房产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或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③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④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⑤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损坏或擅自拆改、加建、扩建、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⑥破坏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⑦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⑧未结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水、电、气等所有费用的;

⑨其他法律法规或者租赁合同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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