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他人免责是应普及的常识
据报道,3月17日,D3563次列车紧急广播称有旅客突发疾病,寻找医生。正在列车上的陈医生伸出援手积极救治,随后被列车工作人员索要医师证,并拍下照片、车票等留存,还要求陈医生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签上名字,并留下联系方式,还拍了她的身份证。3月19日,南宁客运段通过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随后广西卫健委公开为陈医生点赞。
从一些网络传播的信息和网友评论来看,很多人都对列车工作人员全程录像,向救人医生索要身份证、医师证等行为有所不解,认为是让好人“自证清白”。的确,有必要强调,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施救,本来就属于应受鼓励的善行,即便不幸造成损害,也将免除法律责任。只有将这一常识加以普及,才能让更多人敢于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
列车上突发疾病的病患必须得到及时抢救,而囿于高铁不能及时靠站停驶的条件限制,乘客尤其是具有医学常识的乘客参与抢救尤为重要。可以说,在此种情形下抢救病人属于民法领域的无因管理和紧急救助。
无因管理主要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对此,《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师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不属超范围执业,即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医生存在过失的理由。进一步而言,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在非医疗场所的救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执业行为。前者系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无需对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之外,医务人员不过是普通公民,此时积极参与救治危重病人,属于应受鼓励的高尚行为,并非特定的医疗行为,也不必心有余悸。
堂堂正正的善行义举,何必担忧拍照和索证行为。相反,列车工作人员的拍照、录像等行为,恰恰能够在发生纠纷后还原真相,还人清白。关键是,相关部门还应强化宣传力度,让更多人知道紧急救助无需担责这一法律常识,进而激发更多人的救人热情,免除其后顾之忧。据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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