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晕倒后死亡不算工伤?家属起诉人社局一审胜诉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国今报 2019-03-19 16:00 大字

法院的判决书。

今报记者文/图

南宁一员工上班时晕倒,送医院抢救11小时,家属办理出院后半小时该员工死亡。申请工伤时,没有被认定。为此,逝者家属状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人民政府,3月12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看似明确的条款,为何最后双方闹得对簿公堂?

1事件

“上班晕倒后死亡”不被认定工伤

卢女士是南宁某公司包装车间的工人。2018年3月14日,她到公司上班,下午7时10分左右,被同事发现晕倒在车间的卫生间,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个多小时后,她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2时48分,卢女士心脏出现室颤,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措施使之恢复自主心跳,但仍无自主呼吸。4时16分,卢女士又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医院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表示抢救生存率低。家属表示理解,经家属集体商议后,要求终止治疗并出院。

2018年3月15日6时左右,家属为卢女士办理了出院手续。据称,出院半小时后,卢女士就在回家的路上死亡了。当天,卢女士的遗体被火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卢女士所在的公司为她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卢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于是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宁市人民政府维持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家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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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卢女士的家属表示,卢女士在医院期间病情危重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家属仍然要求继续抢救治疗。之后,医生再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继续抢救生存几率低。他们是在“回天无力,极其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出院手续的。卢女士在最后一次抢救后,已经实际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已是无用之举。这些情况,符合“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南宁市人社局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必须是一直处于抢救状态。家属在给卢女士办出院手续时,医生医嘱是“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在此情况下,家属仍要求终止治疗并出院,使卢女士脱离抢救状态。

其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出现了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的死亡情形。卢女士出院时,并没有达到这一条件所述状态。医院的材料中也没有“脑死亡”的相关诊断。

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卢女士这种情况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这表明在工伤认定行政领域,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最终判定为准。卢女士的工伤申请,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

基于以上几点,南宁市人社局认为,他们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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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卢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生多次查房、抢救以及出入院记录及疾病证明,都显示卢女士在院抢救期间无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且瞳孔已散大固定,病情危重,抢救生存几率低。经多次抢救,卢女士并没有转危为安的迹象,病情持续恶化。家属考虑到本地风俗,结合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释,决定放弃治疗。

南宁市人社局主张卢女士是家属未遵照医嘱放弃抢救后死亡,不构成工伤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南宁市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维持了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此,法院2019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令南宁市人社局对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18日,记者从卢女士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处解到,家属暂未接到南宁市人社局是否上诉的消息。

4

争议

如何界定“抢救无效”和“放弃抢救”

在工伤认定以及相关诉讼中,是否符合“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争议的焦点。

比如,关于“抢救无效”和“放弃抢救”的界定。有观点认为,“48小时”缺乏充分的理论和医学依据,造成“死得快是工伤,死得慢非工伤”的不合理现象。该规定导致实践中有人为了获得工伤赔偿,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伤者靠呼吸机控制呼吸至“48小时”之外的情况。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金来、蒋桥生在公开撰文探讨该问题时表示,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他们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经过医院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认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该原则也适用于不愿放弃抢救的情况。

虽然卢女士家属在此案一审中胜出,但从此案中也应看到,有关部门认定工伤时有规定程序、规定条件、规定材料。劳动者应学习相关知识,合法合规地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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