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曾被人忽悠,将房产证给了对方并办理了委托卖房公证 如今被委托人失联,房子产权已被过户到他人名下 别墅被转卖两次 原房主称一无所知

南国今报 2019-03-19 16:00 大字

图为原本属于黄女士家的联排别墅。

今报记者卢荻实习生李青恒文/图

近日,住在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八桂绿城小区的黄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家一套已住了十几年的210平方米的别墅,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人转卖两次,她和家人没见过两任新房主的面,也没拿到一分钱房款。现在,第三任房主要求黄一家搬走,黄则决定起诉第二任房主要求对方支付购房款。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

原房主

被人忽悠签了卖房委托书

3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黄女士家,这是一栋三层半的联排别墅。现年69岁的黄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第三任房主先后两次找人来砸她家的大门,造成现在大门已无法开了,他们现在只能改从车库的门进出。

黄女士说,2004年11月份,他们花60多万元买下了这套别墅,房产证写的是她、老伴和一儿一女4个人的名字。2006年,他们一家入住别墅。2015年底,她的孩子因工作需要,想再购置一套房,房款不够,她和老伴决定将这套别墅抵押给银行贷款。由于正是年底,贷款迟迟没有批下来。就在这时,她孩子一个已认识3年的朋友郑某主动跟他们说,可以帮他们尽快办好抵押贷款手续。

出于对郑某的信任,急着要房贷的黄女士一家将房产证和办理抵押贷款等所需材料全部交给郑某,委托他帮忙办理抵押贷款手续。

黄称,在办理过程中,郑某和他人一起,忽悠他们一家签订了诸多合同,包括不利于他们的委托书。记者在相关材料上看到,黄女士一家曾在2015年12月4日经南宁市东博公证处公证委托明某代为出售上述房屋。

蹊跷

房子被转卖两次,却没收到购房款

2016年初,黄女士一家发现房贷一直没办下来,便去追问郑某,却发现郑某不知去向,且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列为网逃。此后,黄女士一家再也联系不上郑某,房产证自然也无影无踪。

2018年5月的一天,中介突然带人来看房子。黄女士称,至此,他们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人卖掉。黄马上跑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早在2016年6月份,房子已被卖给一个姓陆的人。

随后,黄女士一家向法院起诉,将受托人明某(将房子卖给陆某的人)列为第一被告,陆某列为第二被告,要求终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尚未开庭,2018年12月底,黄女士家里水电突然被停掉。经打听得知,是有人以这套房业主的身份到相关部门停掉水电。这时,黄女士又得到消息:房子又一次被转卖出去,买房者是一个姓韦的人。可他们连两任买家的面都没有见过,一分房款都没拿到。

“我家现在所用的水电,都是邻居借给我们用的。”黄说,前段时间,第三任房主派人找上门来,要求他们一家马上搬出去。遭拒后对方砸门,欲强行进入房内。黄打电话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处理后,这些人才离开。

起诉

要求第二任房主支付购房款

在这起事件中,有一个较为关键的人就是受托人明某,但记者几经周折无法联系上明某。

黄女士女儿向记者介绍,当初他们将明某列为第一被告,但在法院开庭时,明某表示,他只是受到公司委派,帮卖黄女士的房子,但他并没有收到购房款。

今年1月初,黄女士一家向法院撤诉,决定变更被告另行起诉。1月中旬,黄女士一家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起诉第二任房主陆某,认为受托人明某已按买卖要求与陆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房合同,约定价款168万元,但陆某并没有向他们支付任何房款,故要求陆某支付168万元房款和利息。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3月14日上午,该小区物业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在2018年12月24日前,这房子一直是挂在黄女士及家人的名下。但去年12月24日,有人拿着这房子的房产证到物业处,要求变更业主,目前该房子是挂在一个姓韦的业主名下。当然,对业主的变更情况,物业也只能根据房产证来定。

3月16日,记者从南宁警方了解到,2016年5月份,确实有一个跟郑某同名同姓的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目前,警方仍在追捕中,具体案情不方便透露。

那么,第二、三任房主又是怎么买下这套房子的?3月17日,记者分别电话采访了第二任房主陆某和第三任房主韦某。

陆某说,他是通过正常手续买下来的,并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

韦某表示,2018年5月份,他按正常手续、正常价格从陆先生处买下这套房子。据他所知,郑某是黄女士夫妇的干儿子。而黄女士那套房子,正是为郑某所开的小额贷款公司做抵押担保向他人借款的,当时黄女士一家还出具一份同意他人将房子变更产权并经公证授权的委托书。但在郑某逾期欠款不还后,黄女士的房子才被债权人卖出去的。韦某认为,他以正常手续买下房子,本来房子早已属于他了,但现在却无法入住,黄女士一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提醒

涉及房屋产权变更,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开林分析认为,黄女士一家的主要问题是将房产证原件等相关证件随意交给他人,并出具了可能对他们房子不利的委托书。此事可分成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如果房主有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的委托书,他人拿着委托书及房产证原件把房子卖了,他人并没有超越委托权限的行为,但是,该卖房事宜是否已征得房主的同意,如未同意的情况下卖房,他人在刑法上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房主同意卖房,他人卖房行为没有付款的,民事行为上已构成违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房款。

第二种情况,如果房主把自己的房子给他人借款做担保,应当预见到债务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人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现在债务人逃避债务,房主要承担债务人偿债不能的担保责任。之前,房主在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时,如果已同意他人将房子变更产权且经过公证授权委托的,现在债务人没有偿还借款,债权人可以根据房主出具的委托书,对房主的房产进行出售变现。房主对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韦律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涉及产权变更问题上,市民应该先到房管部门咨询了解房屋变更程序,切勿轻信他人。不要随意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原件交付他人,更不要随意将自己的房产为他人抵押贷款,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意识。如果确实因个人问题无法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可以委托正规房产中介进行,出具委托书时要指明委托事项。同时,交付产权原件复印件时一定要索要收据,收据上一定要注明仅用于某一行为,用作他项行为无效等字眼,谨防不法分子趁虚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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