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时受伤致残 涉事超市该不该赔?法院判决:超市已尽安保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宁晚报 2019-03-13 06:43 大字

4年多以前,江南区一家超市发生持刀砍人事件。一周姓男子在超市购物后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怀疑被超市员工偷走心生不满,持刀将超市员工及顾客共9人捅伤。其中,属某公司派遣至超市工作的业务员张某受伤至十级残疾。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认为超市已尽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事件:员工工作时受伤致十级残疾

2014年11月27日上午,家住亭子街的周某到一家超市购物后回家发现少了部分所购物品,怀疑被超市的收银员偷走。同日14时许,周某携带购物小票到超市讨要丢失的物品,并要求查看超市监控视频。

为证清白,营业员将周某带到收银总台,让同事帮忙查看监控。在部分诉求遭拒后,周某心生不满,从左脚踝处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身旁的收银员曾某砍伤,并持刀追捅超市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顾客,直至被制服。周某的行为造成曾某等9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7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其中,张某是某公司派到超市的业务员。后经鉴定,此次伤害构成十级残疾。经南宁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派遣公司向张某赔偿各项补助费用共计9万余元。

起诉:伤者要求超市赔偿5万余元

张某认为,超市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放任携带凶器的人进入超市,且在事件发生时不能及时制止凶徒,扩大了受害者范围。因此,张某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超市方认为,张某作为公司派遣至超市的员工,其所受损失已获得赔偿,且超市已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等费用并支付了慰问金。另外,事发过程中超市已在第一时间协同群众抓捕周某,并及时报警将伤员送医救治,超市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为侵权行为承担补充责任。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周某故意持刀捅刺他人引起,无证据证明超市存在过错,且事件发生后,超市的工作人员及时制止了周某的行为,超市已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超市已尽义务无须承担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侵权行为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所组织活动的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本案侵权行为是由侵权人引起,超市在处理与侵权人的纷争过程中,行为并无不当,无证据证明超市对原告受到伤害存在过错;超市作为大型购物场所,无规定要求其必须对购物的人员采取严格安检,以避免相关人员携带凶器进场,因此,侵权人携带凶器入场,超市根本难以发现或避免;事故发生后,超市已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制止了侵权人的行为。

因此,超市已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再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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