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被疑为“抢劫” 少年做出惊人之举 跳下出租车不幸身亡,法院判出租车公司担责一半
两名少年半夜乘出租车,因位置偏远且多次对目的地指认不清,被出租车司机误以为要“抢劫”而突然调转车头,17岁少年慌乱间跳车致死。受害者家属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四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6万余元。近日,江南法院经开区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涉案出租车的出租车公司和受害人各担责五成,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5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少年半路跳车死亡家属索赔30多万元
2016年6月13日凌晨1时10分许,17岁的张某与同伴陈某上网后乘坐出租车回住所,因位置较偏远,二人便称给驾驶员钟某指路。一路上,钟某多次询问还有多远,在行至某郊区村农贸市场时,钟某再次询问,得到“快到了”的回复,钟某便不想继续前进了。
因担心张某与陈某对自己有不正当的举动,钟某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忽然掉转车头猛加速。而此举导致两名少年紧张,张某便从出租车后排掉下路面,陈某急忙向张某跑去,但被钟某下车逮住并拨打“110”报警,称二人有“抢劫”的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经调查,认为“抢劫”不成立。
张某住院治疗8天后,于6月22日死亡。受害人家属便将该出租车驾驶员钟某、副驾驶员梁某、车辆所有人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四方连带赔偿张某人身损害及死亡赔偿金共计36万余元。
法院认定少年自行跳车需承担一半责任
对于受害人家属陈述的因出租车突然调头导致张某摔出车外,钟某不予认可,称其在调头行驶的过程中,是张某自己跳车,并非摔下车。张某已年满17周岁,已具有成年人特征,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钟某认为其死亡结果与自己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至于为何突然调头,钟某称,因张某二人的目的地位置偏远,且当时是半夜,自己对路线不熟悉,在行驶过程中,他从后视镜看到二人在使眼色,其中一人还拉扯自己的口袋,钟某便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于是才调头并报警。
从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和案发现场钟某及陈某的陈述中得知,张某是在钟某突然调转车头行驶过程中,担心钟某欲对二人行不利举动,便从出租车右侧后窗跳车,因此江南区法院认定张某系自行跳车,并非在行驶过程中从车上摔下。
对于钟某因疑心二人欲“抢劫”的说法,法院认为,钟某不愿意继续搭乘二人至指定地点,但却未停车要求二人下车表示拒绝,而是突然调转车头驾驶,致使二人产生恐慌,并导致张某选择跳车的方式进行逃生,因此钟某驾驶行为存在过错。
而对张某选择从行驶中的车辆窗户跳车逃生的做法,法院认为,其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未能进行合理预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二者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伤害结果的发生,故法院酌定钟某承担50%责任,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属保险范畴保险公司先行赔15万元
受害人家属提出由出租车驾驶员钟某、副驾驶员梁某、车辆所有人某出租车公司、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连带赔偿30余万元,对此,出租车公司认为,钟某并非公司职工,只是副班驾驶员,如需赔偿,也是由梁某来负责并承担。梁某认为,自己并非涉案车辆的法定车主,与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任何挂靠关系,不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员,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出租车公司,死者或其家属均非合同的相对人,无权请求赔偿。
江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车公司与梁某签订了“合同选择协议”及“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为某出租车公司,此外,梁某与钟某签订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副班驾驶员聘用协议”,本质上梁某的聘请行为系代出租车公司聘请副班驾驶员,钟某的驾驶行为应视为出租车公司的职务行为,由出租车公司负责。因此,对钟某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案涉车辆已由出租车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受害人跳车行为与钟某的驾驶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伤亡系在乘坐涉案车辆过程中发生,属于保险范畴,应当予以赔付。
经江南区法院判决,受害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9359.1元,出租车公司承担50%即154679.55元,先由保险公司在150000元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4679.55元,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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