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小伙醉酒打砸被强制传唤后死亡 警方被判承担一成责任

红星新闻 2019-02-27 06:27 大字

红星新闻2月26日报道,在儿子刘有欢死亡一年多后,母亲邓美门在网上发了一封公开信,公开信中写道:2017年8月21日晚,28岁刘有欢因酒后涉嫌违法敲打公交车玻璃被带回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月23日上午9时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不治身亡。

2019年2月25日,邓美门告诉记者,她当时在殡仪馆见到儿子遗体时,看见儿子耳朵处大量出血,身上及四肢有被打的痕迹,身上穿的衣服也与出门时不一样。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认为:刘有欢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功能障碍而死亡。

因怀疑儿子是被殴打致死,邓美门于2018年2月9日将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告上了法庭。同年12月27日,该案一审判决认为,在受害人醉酒涉嫌打砸公交车的过程、民警出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以及送至福利医院之后受害人有狂躁表现的整个经过,受害人的任何头部剧烈运动均可能导致颅脑损伤。判决确认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留置刘有欢期间未予及时处理的行为违法,并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863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邓美门对此无法接受,随后进行上诉。

对此,南宁市公安局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审之后他们也进行了上诉,目前在上诉阶段,不对案件作出回应,将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儿子被送福利医院后死亡

母亲将公安分局告上法

据邓美门讲述,事发之前刘有欢在南宁一家酒店做配菜工作,因为长时间戴卫生手套,双手起了疹子,在家休养。“那段时间我们住在一起,没有任何异常。”邓美门说,2017年8月21日下午两点多,儿子出门时她还收到了一条微信,“妈,我出去玩一下。”

后来,邓美门得知儿子当晚在外喝酒,于23时许被大沙田派出所民警以酒后涉嫌违法敲打公交车玻璃为由,强制带回该所调查。8月22日19时许,民警又以刘有欢精神异常、无法联系家人为由,将其送至南宁市福利医院收容就医。8月23日9时02分刘有欢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公交车司机卢定阳告诉记者,当晚他驾驶的公交车行至五象大道南城百货门口时,有一名男子堵在路中间,嘴里骂骂咧咧,他当即停车,随后该男子拿着一个铁棍开始砸公交车的玻璃,前门玻璃、前挡风玻璃等几处被砸坏。据卢定阳讲,当时车上还有两名乘客,他没有与男子任何接触,就打电话通知公司和报了警。

邓美门称,事发时儿子28岁,生前身体强壮,没有精神病史。她告诉记者,事发后,她从南宁市公安局大沙田派出所拿到一段从2017年8月22日0时2分开始的出警视频。邓美门说,民警强制带儿子回派出所的过程中,其中一位民警有挥拳打向儿子头部两下的动作,而且她拿到的现场记录缺失2分45秒,她认为缺失的这两分多钟很有可能是民警继续殴打儿子的证据。但在她向记者提供的这段视频中,记者并不能看清楚民警有打人动作,只能看到在警车里一个男子用手压着刘有欢的头,大声吼道:“手抱头,抱住……”

8月24日,邓美门和几个亲属在殡仪馆看到已经死亡的刘友欢。她说当时儿子躺在殡仪馆,耳朵处大量出血,身上及四肢有被打的痕迹,身上穿的衣服也与出门时不一样。亲属在殡仪馆拍下的照片显示,刘有欢头部被纱布包裹,纱布也被血染红了。

因为怀疑儿子被殴打致死,邓美门多次到派出所申请立案。一份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向良庆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良庆分局于2017年12月20日提出移送的刘有欢在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死亡事件,经审查认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存在,决定不予立案。

邓美门告诉记者,刑事案件没办法确认,她只好进行行政诉讼,将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告上了法庭。2018年2月9日她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确认被告扣押盘问、约束受害人的行为违法;二、确认被告将受害人送到南宁市福利医院收容所住院违法;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醉酒无法交流、攻击现场人员”

医院称入院时生命体征稳定

在该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桂0103行初45号】中,良庆分局讲述了警方的处置经过。良庆分局称,从8月21日46分开始,大沙田派出所接到市局指挥中心三次指令,三位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街头闹事,并持铁棍砸公交车玻璃,随后民警赶达现场,发现该男子身上有酒味且不配合调查,民警依法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基于刘有欢身上的酒味以及表现,民警判断其处于醉酒状态,决定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再处理。

8月22日8时30分,民警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刘有欢仍然言词混乱,不能正常交流,根据其提供的电话,民警两次拨打电话,但无法接通。之后,民警又多次和刘有欢交流,但均发现其无法正常交流。

当晚18时许,刘有欢试图拔出办案区内木质扶手对现场人员进行攻击,为了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民警对其进行控制,并采取了约束措施(先使用手铐,后改用警绳)。随后,鉴于刘有欢身份不明,精神异常,且在派出所留置时间即将到期,派出所将刘有欢送到了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进行救治。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8月22日20时许,刘有欢被送达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值班医生和护士对他进行初步问诊查体,发现他除了腕关节和脚踝关节有淤青外,其他情况未出现异常,生命体征亦稳定,但对答部分,思维散漫,入院诊断记录为“精神障碍待查”。

因为刘有欢不配合检查,在民警的协助下值班医生和护士将其送入病房,并用约束带将其约束在病床上。8月23日凌晨3、4时许,他自行挣脱约束带,并有踢门和大喊大叫行为,值班医生和护士再次对其进行约束,并为其注射镇静剂;6时许刘有欢出现高热,7时55分出现意识障碍,8时01分陷入深度昏迷,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9时02分宣布临床死亡。

经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尸体解剖和死因鉴定,刘有欢符合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功能障碍而死亡。

2019年2月26日,记者联系了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医院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记者采访需要先到南宁市民政局报备,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南宁市民政局,但对方回复该案不接受采访。

判决:与死亡无直接因果,被告承担10%赔偿责任

双方皆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在受害人没有举止失控的情形下,民警用手铐将其单手拷在沙发上,且4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无人进行看护,在整个留置期间,也未给受害人安排饮食,实有不妥,但这与受害人的死亡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结合鉴定研究所的补充说明“考虑其在病情发生变化之前的任何导致头部剧烈运动的情况(如磕碰、摔跌、头部遭受外力甚至头部剧烈晃动等)均有可能造成颅脑损伤,且无法认定或排除上述导致头部剧烈运动的情况中的具体原因”的内容,在受害人醉酒涉嫌打砸公交车的过程、民警出警将其带回派出所以及送至福利医院之后受害人有狂躁表现的整个经过,受害人的任何头部剧烈运动均可能导致颅脑损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良庆分局具有对受害人刘有欢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传唤的法定职权,但在其处置过程中因未予以妥善及时救助的行为明显不当,应确定违法,并因该行为与刘有欢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良庆分局于2017年8月22日留置刘有欢期间未予及时处置的行为违法;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4863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18年12月27日,邓美门一家得到判决结果后无法接受,随后进行上诉。邓美门罗列出案件中的13个疑点,包括为什么不将刘有欢送到附近医院,而是福利医院?为什么视频会缺失?为什么福利医院时对儿子初步问诊查体时无任何异常,但是很快儿子就去世了?为什么受害人在殡仪馆的衣服和进医院时不一样等。

邓美门的代理律师薛朝辉告诉记者,该案中鉴定结果显示是受外力打击致死,但是此案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行立案,直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很不合理。另外,目前通过民事诉讼,公安局承担了10%的责任,只是承担象征性的责任。薛朝辉称,介入该案,他要做的是首先是争取立案,通过合理途径去解决案件。

2月25日下午,南宁市公安局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一审之后他们进行了上诉,目前在上诉阶段,不对案件作出回应,将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原题为《南宁小伙酒后打砸公交车 被警方带走调查送医院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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