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供货、被欠款,合同如何认定?

南国今报 2019-02-23 16:00 大字

何先生问:我从事石材买卖生意。2018年6月,我与南宁某建筑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供货合同,至今该公司拖欠材料款共计23.8万元。现该公司辩称,没有授权所属部门与我签合同,拒绝付款。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该公司是否担责?

律师解答:工程项目经理部,就是建筑公司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对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管理团队。工程项目经理部在其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用工程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与何先生签订的供货合同属于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而且该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于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因此,由该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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