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物业服务,也别走“拒缴费”的极端
■本报评论员 陈曦
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确实不达标,自然不能忍气吞声当冤大头,要学会理性维权,通过合理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观其后效;或召开业主大会,商讨是否更换物业公司,而不是以拒缴物业费这类违法方式进行抗议。
现如今,城市居民小区众多,物业公司良莠不齐。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是再常见不过的事儿了。街上随便拉出个人,问问他对自家小区物业的看法,赞美的话,他可能说不出几句;但是吐槽的话,恐怕能说个不停。不满归不满,可若因不满而拒绝缴物业费,那就是另一码事儿了。
据媒体报道,因小区里电动车经常被盗,业主家常有梁上君子光顾,南宁市邕武路某小区20名业主以物业不作为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缴物业费,不料却因此成了“老赖”。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上门强制执行,一些任性的业主仍拒不履行,直至被拘传回法院,才肯低头。
在许多起拒绝拒缴物业费案件中,“服务质量差”是业主最常见的抗辩事由。他们认为,物业在某些方面做得不好,自己就可以不交费或少交费,这也是强迫其改进服务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如果不论物业干好干坏,都能拿到同样的服务费,那岂不是对业主的一种不公平?有的业主甚至认为,物业公司作为被雇佣方,就得按业主的意愿提供服务,不能博得业主的认可,收不上来物业费,怨不得别人。
不可否认,有的物业公司的确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问题,比如安保措施不到位,不能有效震慑住小偷;比如保洁常常偷懒,不能保证环境卫生等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即便物业公司做得再好,不可能让所有业主都百分百满意;而物业人员也不是“人民币”,不可能讨得所有业主的欢心。业主稍有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的消极方式应对,看似短期内占了上风,但这种上风是以违法违规为代价的,任何时候单方面拒缴物业费都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只要就此告上法庭,这些业主就逃不了“老赖”的称号,遭处罚在所难免。
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确实不达标,自然不能忍气吞声当冤大头,要学会理性维权,通过合理方式向物业公司提出异议,观其后效;或召开业主大会,商讨是否更换物业公司,而不是以拒缴物业费这类违法方式进行抗议,避免适得其反。如果多数业主都觉得物业收费过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也与合同约定不符,那么可以要求与物业公司“法庭见”,但一定注意在收集证据时要合规,比如拍照留证需体现出时间、地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和保存证据。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谐氛围的构建,一方面需要物业公司尽心尽责,把份内的事儿做好,并根据业主合理要求,不断改善各项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业主能依约交纳物业费,不拖欠不少缴,有问题放到台面上解决,不在背后搞小动作。平时,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但是涉及到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商讨和表决,必要时可听取街道社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尽早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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