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布4起情侣间经济纠纷典型案例,教你合法维权 情浓时“我的就是你的” 分手后到底该是谁的

南国今报 2019-02-15 16:00 大字

今报记者王斯通讯员黄雅静

为博恋人一笑,他又送礼物又赠房产,分手后,两人却互告对方,一个要求归还礼物,一个要求过户房产。恋爱时两人共同出资买房,分手时,他答应归还女方首付款却变卦……恋人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非常普遍,因为关系亲密,恋人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情人也有可能变仇人。2月14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和江南区法院通报了4起涉及情侣之间的纠纷,法官以案说法,教你合法维权。

案例一

恋爱期间赠房给女友

分手后女方要求过户

案情:

小红和小明原是一对85后情侣,两人家境都不错。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小明时常制造一些惊喜,项链、名牌包包等礼物经常送给小红。两人外出逛街、就餐,也都是小明埋单。小红的生日、纪念日、情人节等特殊的日子,小明还通过微信向小红转款520元、1314元等,小红均予收取。

随着两人感情的加深,小明书写了一份《赠与书》,载明将其个人购买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的房产,赠与给小红。小红在感动之余,也欣然接受。

然而好景不长,两个年轻人因感情恶化导致分手。2017年6月,双方闹上了兴宁区法院。小明要求小红退回其收取的礼物,并返还收取的钱款。小红则要求小明按照《赠与书》的承诺,履行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

法院认为,小明在恋爱期间购买项链、包包等礼物送给小红,在特殊节日、纪念日转特殊金额的钱款给小红,及为小红埋单等,均属于基于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小红已经收取礼物及钱款,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即赠与已经完成。小明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未举证证明该财物系基于结婚前提而交付的彩礼,其要求返还财物没有依据。

至于小明赠与小红的房产,《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小明虽书写《赠与书》,作出将房屋赠与给小红的承诺。但因房屋作为不动产,赠与不以交付为准而应以登记为准,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小明享有任意撤销权,现小明要求撤销赠与,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小红要求过户房屋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认为恋人之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于一般赠与。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礼节性的馈赠或购买生活用品等均视为一般赠与,一般不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在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情侣之间在送礼之前先想好,送出之后就别后悔。此外,因房屋是不动产,赠与房屋应办理相关登记等手续,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前,不能视为赠与已经完成。

案例二

分手约定“爱巢”归属

男方食言房产易主

案情:

小李和小黄曾是男女朋友,2014年2月,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南宁市江南区一套房,总价28万余元。首付款8.8万余元,小黄出资5.5万元,小李出资3.3万元,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每月的按揭贷款也由小李支付。

然而,新房尚未交付,两人的感情就走到尽头。为了妥善处理两人的“爱巢”,2016年4月,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该房产归小李所有,但在2016年7月底前,小李要归还小黄5.5万元首付款,若无法还清,该房将归小黄所有。

可事实上,小李一直未还钱,且房贷还到2017年7月底,也不再归还。无奈中,小黄只好代为偿还房贷。2018年1月底,小黄将小李告上江南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补充协议》有效,该房归她单独所有。因小李下落不明,法院遂缺席审理该案。

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小李未向小黄支付任何款项,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该房屋归小黄单独所有,小黄则补偿小李首付款等7.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正在公告送达。

法官说法:

随着房价的上涨,现实中有不少恋人共同出资买房,有些甚至动用双方父母的资金买房。对这类买房群体,买房前,一定要书面约定好双方的责权利。以免感情破裂分手时,双方为房产大动干戈。另外,在签订任何一份协议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勿随便承诺,以免承诺无法兑现时,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

案例三

男子转款给恋人女子认为属赠与

案情:

小芸与小韦曾是对恋人。3年前,小芸因学习美容,购买仪器钱不够,让男友小韦帮转账支付1万余元,后小芸仅偿还了部分钱款。此后的一年多中,小韦先后向小芸微信转账1000元、银行转账3万余元,双方在微信聊天中曾提到借期3个月,月利率2%的内容。

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小韦以小芸拒不还款为由,将小芸告上兴宁区法院,要求小芸偿还借款本息4万余元。小芸则主张,他们不存在借贷关系,两人分手后,小韦多次纠缠她未果,通过诉讼手段来打击她。

判决:

法院认为,小韦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向小芸转账的事实。且小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包含小芸身份证正反面、车辆行驶证内页、银行卡照片等信息,可以认定该微信账号系小芸使用,及双方的借款合意。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属借贷关系,小芸偿还小韦借款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的钱款往来并不必然认定为赠与,如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合意,又有证据证明钱款的交付,则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定要件。同时,因恋人关系的特殊性,双方在约定借款时,应更加注重证据的留存。特别是通过网络聊天平台如微信、QQ等约定借款,或通过网络平台如微信转账、支付宝交付借款的,更应注意保留证据,最好是在线下形成书面凭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四

女子未婚产子男友拒绝抚养

案情:

小张与小王曾是一对恋人,两人并未登记结婚。2016年,小张生育一子,取名小兵。小兵出生后,小王拒不支付抚养费,小张遂以小兵的名义将小王告上兴宁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王称,他之所以不肯付抚养费,是因为无法确定小兵是否为其亲生儿子,并申请亲子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南宁市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王为小兵的生物学父亲。

判决:

法院认为,经过亲子鉴定,可以认定小王与小兵是亲生父子。小兵虽为非婚生子,但具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王应承担支付抚养费用的义务。法院酌情判定小王每月支付小兵生活费850元,医疗费、教育费负担一半,至小兵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无法确定亲子关系或对亲子关系存疑的情况下,亲子鉴定是认定亲缘关系的有效手段。小兵虽为非婚生子女,但并不影响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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