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女子犯贪污罪,因怀孕监外服刑,后来她又以患抑郁症为由申请继续监外服刑 这名女犯该不该收监 部门意见不一
南国早报记者
南宁市女子杨某涉嫌职务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怀孕。被判刑后,杨某因怀孕在监外服刑。服刑期满前,她以患抑郁症为由,申请继续监外服刑。法院同意申请,期限为一年,但理由却是杨某系哺乳期妇女。其间,司法局认为杨某哺乳期已满一年,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书,但法院未予回复。检察院遂启动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这是2018年发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起对女犯监外服刑监督案件。部门意见为何产生分歧?南国早报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1事件:
她因怀孕监外服刑又以患病为由提出申请
杨某今年36岁,研究生学历,三十出头就当上了南宁某开发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主任。
2015年9月12日,杨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6年4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该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然而,杨某提出她是怀孕妇女。法院核查证实,在取保候审期间杨某确实已怀孕。判决生效后,该院以杨某是怀孕期妇女不宜收监为由,决定对其暂时予以监外执行,执行期限为一年。
2017年4月5日,杨某产下一名男婴。同年12月11日,在监外服刑期将满时,杨某以患有抑郁症不适合关押为由,向西乡塘区法院申请继续监外执行。
2分歧:
法院以在哺乳期为由同意申请司法局却建议收监
2018年1月17日,西乡塘区法院以杨某确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为由,批准了杨某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然而,负责监管杨某监外服刑的南宁高新区司法局就此提出异议,指出到2018年4月5日,杨某的哺乳期即满一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杨某应该予以收监。当年3月12日,该局向西乡塘区法院提出收监建议书,但法院一直未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一直由某司法所负责。该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杨某有两个儿子,2017年4月出生的是二儿子,在二儿子出生前,杨某与丈夫离婚,两个儿子都由杨某独自抚养。杨某产后体弱多病,2017年10月,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杨某重度抑郁症发作,一直在治疗中。在服刑期间,杨某服从管理,能够认罪服法,但因有两个孩子要照顾,没有参加公益劳动。
3结果:
检察院启动监督程序法院纠正不当决定
女性罪犯因为怀孕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和对特殊婴幼儿童的保护,但在现实中,也屡被不法分子用作逃脱监内执行的手段。杨某继续监外服刑有无不当?2018年9月,西乡塘区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西乡塘区检察院在审查案卷后分析认为,西乡塘区法院第二次决定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首先,法院以杨某确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而杨某是否哺乳期妇女缺乏证明。其次,杨某于2017年4月5日产下一子,至2018年4月5日哺乳期即满一年,而法院第二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9年1月21日止,显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同时,对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收监执行的建议,西乡塘区法院并没有及时进行审查。
2018年9月12日,西乡塘区检察院向西乡塘区法院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西乡塘区法院予以纠正。
收到该通知书后,西乡塘区法院回复称,该院对杨某暂予监外执行组织了诊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杨某被确定为患复发性抑郁症,目前处于发病期,无服刑能力。为此,2018年12月,西乡塘区法院以杨某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对杨某作出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4释疑:
遇上新规实施节点沟通不畅导致误解
杨某以患抑郁症为由申请在监外服刑,法院为何改为哺乳期后同意,而且期限为一年?带着疑问,1月19日,记者采访了西乡塘区法院主办该案的陆法官。
陆法官告诉记者,该案是广西《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医院诊断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实施后的首例案件。2017年12月正式实施的该《细则》,对罪犯以患严重疾病等申请监外执行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精神病专家进行鉴定,并报请自治区高院复核,而且对精神病专家的资质也有很高的要求。
陆法官称,杨某以抑郁症为由提出申请时,确实还在哺乳期。作为基层法院,他们在无权组织对杨某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经过讨论便以哺乳期为由,同意其继续监外服刑。在他们看来,只要杨某符合收监条件,随时可以对其收监。而南宁市中院组织专家鉴定,直到2018年9月底才有结果。所以,在司法局提出收监建议时,该院不知道该如何回复。
陆法官表示,该案刚好遇到新规实施的节点,沟通不畅才导致误解。不过,在《细则》中,记者看到相关规定:法院相关人员在收到临床医学诊断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可事实上,该案已超出了这一规定。陆法官解释,因为是第一起案例,法院尚达不到《细则》规定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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