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交司机显然危害公共安全

广西日报 2019-01-23 08:12 大字

微言有道

温康

广西新闻网报道,近日南宁w11路公交司机在营运过程中,被一中年男子用钢筋击打头部。为了车上乘客安全,这名司机一直隐忍,直到头部被击流血,才靠边停车报警处理。打人男子随即被警方刑拘。

重庆公交车坠江造成多人死亡的恶性事件发生之后,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的案件,在全国各地似乎并未减少。近日,南宁市w11路公交车司机遭到乘客殴打,再一次说明,在对公交司机的安全防护上,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

公交车是最普通的公共运输工具,乘客众多。公交司机身系一车乘客的安危,任何对公交车司机的干扰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殴打公交司机,明显属于危害公共安全。

事实上,从各地以往的相关判例来看,乘客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案,多是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法理上、案例上和“两高”及公安部的《意见》来看,殴打公交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行为,都是一款“危险犯”“行为犯”,已构成了足够的危险,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然也应追究刑责。只有保障公交司机安全,才会有公交车内外的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树立“公交驾驶员不可侵犯”的社会共识。

以司法遏制殴打公交司机的恶行,首先要做到从重从快严惩行为人,以警示他人勿以身试法。

其次,公交部门应及时将当地相关案例和外地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制作成专题片在公交车上反复播放。通过普法及震慑,有效防范类似事件的产生。

第三,加强对公交司机的安全防护。比如,公交驾驶室设置独立驾驶舱,让司机不受外界干扰,并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设置,保证驾驶员与乘客的必要沟通交流。这样,既可减少司乘矛盾摩擦,也能保护司机和交通安全。

总之,根据“两高”及公安部的《意见》,我区各地有必要及时进行一次严惩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及殴打公交司机的普法及执法行动,让“公交驾驶员不可侵犯”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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