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涉黑欺压一方 “带头大哥”把儿子、外甥等“拉下水”他们走私设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多年14人获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最高判刑20年

南国今报 2019-01-13 16:00 大字

图为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今报南宁讯(记者经小飞通讯员陆洋)1月12日上午,由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文督办的被告人黄某贤等14人涉黑犯罪案件,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14人获刑最高判刑20年。

该案于2018年12月1日一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黄某贤就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笼络宗族相邻,纠集同道,建立了一个以自己和儿子黄某仕、黄某侗,外甥黄某宽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共有14人。

该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争夺势力范围、扩大非法影响,在2013年至2017年间,在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及附近,有组织地进行转运分装走私冻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外来经商从业人员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长年对数十名被害人实施强迫交易,其中敲诈勒索“分红款”8万元,强迫交易获利115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贤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管理,其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黄某宽、黄某仕、黄某侗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月12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被告人黄某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11名被告人黄某宽、黄某侗、黄某仕等人判处1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黄某升、黄某旗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法院责令各被告人向各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共计34万元,并没收赃款21.28万元,收缴气枪、砍刀、对讲机等物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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