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擅自“改造”架空层惹争议 律师表示,架空层属业主共有面积,任何人不能占为私有

南国早报 2019-01-12 16:18 大字

施工人员在承重柱上钻孔固定钢结构。 南国早报记者 周伟武摄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周伟武)近日,有南宁市东方皇城的业主反映,他们小区的开发商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住宅楼一楼架空层搭建隔层,破坏楼体结构。

1月11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来到东方皇城小区3栋楼下,看到这栋楼的底层是架空层,有三四百平方米大、七八米高。几名工人正在架空层施工,他们在柱子中间打孔,并安装厚重的钢梁。

“根据有关法规,架空层是业主的公共活动场所,开发商的做法已侵犯全体业主利益。”业主黄女士说,几天前,有人发现此事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工人仅停工两天,今天又开工了。业主们很担心房子的主体结构受到影响,埋下安全隐患。还有业主表示,该小区隔壁有一所小学,开发商之所以这样做,是想在架空层做一个午托场所。

当天中午11时许,小区物业张经理来到施工现场表示,他也不赞同开发商擅自“改造”架空层的做法,物业已断掉施工用电。

在东方皇城二期项目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架空层确实是开发商叫人来搭建的,根据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架空层属开发商所有,业主不服可以走司法途径解决。随后,记者联系了青秀区房管所,值班人员表示,他们将派人前往现场调查。

有业主认为,当时签下的购房合同有霸王条款,有关架空层的约定应属无效。对此,南宁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任何合同都不能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小区底层的架空层是公共活动场所,属业主共有面积,任何人都不能占为私有。所以,购房合同里的约定“架空层属开发商所有”已违背国家法规,是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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