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检方首次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 两男子涉嫌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检方从宽从快审结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杨芳)“我认罪认罚,希望从宽处理。”两名犯罪嫌疑人惭愧地对承办检察官说道。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的规定,依法从宽从快办理两起危险驾驶案。据悉,这是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南宁市首次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案件,这两起案件均要求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审结。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韦某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中,韦某醉驾导致一人受伤。该两起刑事案件移送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两起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潘某某、韦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均符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的条件。
1月7日,在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12309检务服务中心,检察官向潘某某、韦某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告知,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在知悉认罪认罚及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韦某及值班律师分别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记者了解到,1月8日,这两起案件已依法移送良庆区法院,法院尚未审结。其中,韦某检测的血液乙醇浓度大约98mg/100ml,加上自首,检方对他的量刑建议是拘役两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潘某某检测的血液乙醇浓度大约130mg/100ml,检方对他的量刑建议是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知多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后果及获得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速裁程序:
是指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不属于不适用速裁程序范围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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