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 “老赖”财产被随时监管 一旦发现其名下有财产,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南宁晚报 2018-12-30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 通讯员 农懿楚)昨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宁铁两级法院过去几年受理执行的案件数据进行通报。仅今年以来,截至12月28日,宁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6件,结案887件,结案率为93.76%。发布会特别提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存在的几类执行不能情况。不过执行不能并不等于不执行,“老赖”将长期处于接受社会监管状态,一旦发现其名下有财产,法院必须立即恢复执行。

今年以来,截至12月28日,宁铁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946件,结案887件,结案率为93.76%。但在宁铁两级法院租赁合同的执行中,确有部分案件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所谓执行不能,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情况。

例如,被执行的企业债务累累,濒临破产。该类企业处于停产歇业、无人管理、无财产或者即使有财产也无处置价值的状态。柳铁法院执行的柳州市柳南区某村民委员会与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就体现了这个特点。执行法官在对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公司财产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已经停产歇业,其法定代表人也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无任何财产可执行,柳铁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又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特别在承租人是外地户口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一旦选择逃避,很难找到其下落,通常也很难查控到其名下有财产。南宁某实业公司与许某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体现了这个特点。许某在承租南宁某实业公司的场地用于商业经营后,一直拖欠租金。后经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决许某支付场地使用租金472.4万元。判决生效后,许某未履行判决确认的义务。立案执行后,执行法院发现,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还有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如卢某在承租吴某建筑设备期间拖欠租赁费用,经南铁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吴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向卢某支付11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吴某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卢某向南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法院发现吴某除部分银行存款和车辆外,确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车辆下落不明,不能被处置,法院只能先将存款部分支付给卢某。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不能并不等于不执行,法院一旦发现“老赖”名下有财产,会立即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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