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挖掘应实行计划管理
12月20日,南宁市法制办就《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草案)召开专家论证会,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立法专家就个人或单位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许可材料、提前公示、围挡设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论证。
连续暂停施工十天恢复交通是否合理
为保证交通畅通,《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暂时停止施工连续超过十天的,应当及时拆除施工围挡,暂时恢复交通。”
广西警察学院法律系主任廖原认为,拆除围挡恢复交通必须保证路面情况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但是很多施工单位大面积挖掘动工后的暂停施工很难恢复地面情况,而且恢复难度大,所以建议考虑特殊情况。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安华也认为,暂停施工拆除围挡恢复交通实施难度高,安全隐患大,建议 “以罚代拆”,建立罚款机制,通过罚款来规范暂停施工的行为。
自治区司法厅法规一处处长莫晓敏则认为,这项规定设计并不合理,执法难度大,难以取得监督效果,执法人员无法保证能监督到位,建议细化这项规定,建立监督机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梁素安也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她认为《办法》(草案)缺失管理监督的内容,难以保证规定落实和执法力度,执法不严就很难规范占用和挖掘行为,对城市交通影响很大。
提前公示期民众意见如何处理
为了让市民提前知晓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进展,保证市民的权利,《办法》(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30日以上的,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3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异议的,可以向审批部门提出。”
莫晓敏认为,提前3天的公示期太短,难以保证市民出行需求,而且缺失异议处理的方案,没有规定市民提出异议后如何知晓处理结果,建议增加民众异议处理机制,保证市民的权利。
李安华则认为,应该取消异议制度,因为上位法未作出相关规定,而且缺乏处理机制,反而影响施工进度。
梁素安也提出取消异议制度,建立意见制度,有关部门在接到市民意见时,合理采纳,更有利于保证市民权利和施工进度。
挖掘道路年度计划管理有无必要
为了严格规范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保护市政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解决反复开挖问题,《办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理敷设计划报市、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廖原认为,计划管理是有必要的,道路挖掘围挡对市民出行影响很大,关系范围广,而计划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减少对交通运行的影响。
李安华也认为,计划管理引导性强,可以将一年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集中起来,有计划有限期地进行施工,避免道路反复动工,而且年度计划只是报备有关部门,施行难度小,便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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