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采矿权管理办法

南宁日报 2018-12-18 05: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静)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出台,《办法》明确了采矿权设置、采矿权出让、采矿权登记审批、采矿权批后监管、历史遗留采矿权问题处置等内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在国家或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批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林地、风景名胜区、湿地、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中心区及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学校等法定保护范围,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速公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200米范围,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1000米范围不得设置采矿权。

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矿区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发边界,一次性整体划定矿区范围。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方面,《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采矿权批后监管。建立县级(城区)国土、安监、环保、林业、交通、城管等多部门联合巡查制度,县级(城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属地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定期和通过购买中介服务等方式对资源开发利用、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扬尘整治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已设矿山开展联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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